近日,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印发《辽宁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管控办法》,明确提出,各地应当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管理,定期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依法对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防碰撞和整车安全运行监管技术等装备,发挥科技兴安作用。
第三十五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监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监控人员应当掌握国家相关法规和政策,经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第三十七条 监控人员应当实时分析、处理车辆行驶动态信息,及时提醒驾驶人员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并记录存档至动态监控台账;对经提醒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驾驶人员,应当及时向本企业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安全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对拒不执行制止措施仍然继续违法驾驶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在事后解聘驾驶人员。
动态监控数据应当至少保存6个月,违法驾驶信息及处理情况应当至少保存3年。对存在交通违法信息的驾驶人员,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在事后应当及时给予处理。
第三十八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危险货物运输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对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不得安排其从事运输经营活动。
第三十九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充分发挥智能视频监控报警技术作用,自动提醒、及时纠正驾驶员疲劳驾驶、行车接打电话等违法违规驾驶行为;充分运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采集的违法违规数据,开展分类管理和针对性安全教育,严肃处理违法违规多发的驾驶员,情节严重的应及时调离驾驶岗位。
第四十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严格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运单制度,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做好电子运单制作、携带、保存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无法使用电子运单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要按规定制作和使用纸质运单,并加盖本企业公章(复印或扫描件有效),应在运输任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运单信息录入或补传至省电子运单管理系统。
第四十一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与自身经营实际相适应的电子运单使用制度并严格执行,明确电子运单制作、使用、监测等各个环节的责任人,强化运输过程安全管理和规范化管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通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加强对本企业电子运单的监测,对产生的异常运单,要及时查明原因、整改落实到位,充分利用电子运单管理系统实施精准监管。